早教組織戶外活動責任協議書
1.幼兒園幼兒戶外活動受傷幼兒園承擔什么責任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幼兒園……,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幼兒園是肯定要承擔責任的。 2、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38條“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而該法第28條規定“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學校可以適當要求推搡他人并造成損害結果的小孩的監護人分攤一定的責任。
但我個人傾向于認為監護人在本案中可以不必分攤責任。因為畢竟損害賠償金額較小,而且幼兒完全無行為能力。
但是學校方面,還是可以提出主張的。 3、作為學校,在做出賠償之后,還可以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以及幼兒園的相關規章制度,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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